山西植物内生菌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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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植物内生细菌共享服务平台资源共享实施细则
2018-09-28 00:29  

山西省植物内生细菌共享服务平台资源共享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省植物内生细菌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有效运行,指导资源共享的有效实施,保障资源共享各方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植物内生细菌共享服务平台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植物内生细菌资源共享是指植物内生细菌资源的提供方与使用方,为实现其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借助本平台以多种方式进行的共享活动。

第三条 植物内生细菌资源的共享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资源的整合共享为宗旨,以共享机制为保障,根据植物内生细菌资源的类别、用途和使用目的,通过相应的途径和规则来实现实物资源与信息资源的交流。

第四条 植物内生细菌资源的共享活动接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与建议,并由平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章 共享方式制定原则

第五条 依法原则 共享方式的制定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共享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而造成的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危害。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资源共享必须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在资源共享过程中创造出成果的知识产权按共享协议中约定的知识产权分配条款执行。

第七条 科学数据反馈原则 在资源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的前提下,资源使用方应向资源持有方反馈共享过程中产生的科学数据。

第八条 互惠互利原则 共享方式的制定必须建立在国家、社会和共享双方利益相互兼顾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各方利益的逐步提升。

第九条 协商契约原则 共享双方经协商确定共享协议具体内容,共同履行共享协议。

第三章共享方式

第十条 山西省植物内生细菌共享服务平台采用资源公益性共享、合作研究共享、资源交换共享及资源纯交易性共享等共享方式以实现植物内生细菌共享服务平台的共享、共建。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共享资源 使用方获得该资源后,用于科研、教育及科普等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共享活动。

第十二条 合作研究共享 资源持有方和资源使用方利用各自优势,开展合作研究,双方共同享有合作研究产生的成果及效益。

第十三条 资源交换性共享 资源各自持有方以对等的原则,互相从对方获得各自所需的资源。

第十四条 资源纯交易性共享 资源持有方将拥有的没有公共投人、没有权属纠纷的自然科技资源,与资源使用方进行合法交易的共享活动。

第四章 共享费用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共享

(一)资源持有方可以向资源使用方收取相关成本费用,如加工费、保藏费、运输费等。

(二)资源使用方通过资源持有方向平台反馈共享后的科学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合作研究共享

(一)合作研究共享双方互相不收取资源使用费或根据双方约定确定使用费用。

(二)合作研究共享的成果按照共享协议进行分配,并将获得的科学数据信息反馈到平台。

第十七条 资源交换性共享

(一)共享费用由共享各方根据待交换资源的价值、具体情况等协商确定共享费用。

(二)鼓励资源交换双方将共享后的科学数据信息向平台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资源纯交易性共享

(一)共享费用交易价格由共享双方协商确定。

(二)鼓励资源持有方将共享产生的科技数据信息向平台反馈。

第五章 共享程序

山西省植物内生细菌共享服务平台共享活动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第十九条 使用方通过网络资源平台检索相关资源信息,并填写《植物内生细菌资源共享申请书》、《植物内生细菌资源共享申请表》等,并由资源持有方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共享双方通过沟通协商确定共享方式,并签署《植物内生细菌资源共享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双方根据共享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履行共享协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共享协议,资源使用方在完成相关任务后,须向原资源持有方提供科技数据信息的需及时提交,完成共享。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植物内生细菌资源的共享不得造成国家安全危机、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危机等,否则,不予共享或共享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平台/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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