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实验化学药品(包括有毒化学品)的管理,避免流失,防患于未然,依照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依据本室实验任务,制定各种药品、试剂、耗品等采购计划,写清品名、单位、数量、纯度、包装规格等。购买试剂由使用人提出申请,院领导签字。
3. 化学药品保管室要有防火、防盗设施,周围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4. 各药品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随时登记使用情况,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定期(半年)做出消耗表,并清点剩余药品,确保药品的用量并在保质期内使用。每月对化学药品、试剂进行使用盘点,确保所有化学药品、试剂均登记在案、且得到妥善使用与保存。
5. 化学药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不得与配置的溶液放在一起,固体药品应与液体药品分开保存。药品保持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标签完整。易燃、易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受光易变质的应装在避光容器内;易挥发、潮解的,要密封;长期不用的,应蜡封;装碱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等。
6. 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或交于本科教学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7. 称取药品试剂应按操作规程进行,用后盖好,必要时可封口或黑纸包裹,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药品。使用完的试剂药品应放回原位。
8.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 所有化学药品、试剂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带出实验室。任何人无权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本院或外单位互借时需经院领导签字。
10. 严格把好微生物及有毒试剂药品的使用及存放,严禁污染环境。
11.剧毒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剧毒化学试剂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
12.本制度由农学院办公室解释。
植物生产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