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教学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现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二、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法规性教学管理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经学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执行,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下发实验课教学任务。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各实验课的教学时间,并将实验课安排计划报教务处。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室人员一起安排实验课表,制定实验教学日历,并严格按照教学进程和课表进行实验教学;每次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当即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学期末由实验室人员收齐,留存入档备查。
三、实验教学组织
第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中实验教学任务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第九条 重视教材建设。实验教材、指导书和讲义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任务、原理、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有条件的教研室和实验室应注重自编实验教材,以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实验教材的内容要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以适应当代科学教育的发展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要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
第十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或更新实验项目卡片。
第十一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
第十二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实行一人一组和二人一组进行实验,某些实验不能一人(或二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步转变为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四、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六条 实验时,学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学生要认真操作实验并做好记录,完毕后按要求整理现场,经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及时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应及时签阅原始数据并全部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第十八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不定期地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
五、实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统一规定实验成绩的合理评定方法,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成绩按照《实验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考核办法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