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职能之一,也是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引导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促进教学、科研和学院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工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提升学院的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我院的社会服务重点放在为我省各地政府、企业、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性服务、农业科技开发、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农业科技咨询等内容上。
2.学院教职工的社会服务纳入学院整体社会服务计划,以学院集体的形式进行管理。
3.学院教职工的社会服务必须以学院集体名义开展,不提倡学院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社会服务。社会服务要以团队的形式开展,要有详细的社会服务实施方案和团队成员分工。
4.学院教职工开展社会服务外出时需告知学院领导和办公室社会服务秘书。
5.学院教职工的社会服务要与其个人的职称评定挂钩,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按社会服务工作量多少排名。
6.学院教职工的社会服务要与其校内岗位津贴挂钩。
7.学院除按照学校公差给予参加社会服务的教职工报销正常交通费并给予出差补助外,将按照社会服务天数给予一定的补贴。
8.任何以学院名义开展社会服务的个人或集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坏山西农业大学和山西农业大学农学院的声誉,否则学院有权力追究其责任。
9.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0.本办法由农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西农业大学农学院
20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