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植物内生菌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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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植物内生细菌共享服务平台章程
2018-09-28 00:28  

山西省植物内生细菌共享服务平台章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及《山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具体要求,规范山西省植物内生细菌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及管理,扎实推动平台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平台是山西省自然科技资源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全社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体系之一,是实施植物内生菌这一特殊微生物资源全面整理、整合与高效共享战略,是为从事微生物资源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的开放性、非盈利性平台。

第三条 本平台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联合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植保所、保鲜所及山西科谷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等具有专业特色及优势的单位和企业联合组建。依托山西省绿色生物农药工程中心农业生物工程研究所,通过建设和运行山西省植物内生细菌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实现我省植物内生细菌资源的资源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藏、高效共享,促进微生物资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我省植物内生菌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服务于我省及我国生物安全保护和生物技术产业创新。

第四条 平台发展目标:组建一个能够服务于相关科研机构、微生物农药及微生物菌肥行业及普通公众的植物内生细菌菌种资源库,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功能分类,使其建设成为重要的微生物资源保藏与共享平台;与国内外资源拥有单位交流的窗口;微生物资源管理、研究、人才培养和科普教育的基地。

第五条 平台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管理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平台的任务是促进山西省主要农作物植物内生细菌资源的采集和保护及植物内生细菌资源的规范管理、安全保藏及高效共享。

 第七条 主要工作内容

(一)通过平台建设,进一步挖掘、保护和利用植物内生细菌这一特色微生物资源;

(二)汇集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资源持有单位和个人等多方位的资源信息,推动成员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按照《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管理规程》等相关规范与技术规程,实现植物内生细菌资源信息的标准化整理和保护,整理、整合分散保藏的微生物资源,建设和运行共享体系,提高资源共享效率;

(四)研究、完善以及推行先进、合理的微生物保藏技术和管理技术体系,提升微生物菌种资源库建设、保藏和管理水平;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建数据库资源网络平台,并借助互联网实现信息与实物资源的共享;

(六)定期进行学术交流,定期举办分离、鉴定、保藏管理、功能菌株生物活性测定等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平台/基地管理委员会为平台最高决策机构,由山西农业大学及各组成单位选派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导整个共享平台运行的方向及对重大问题的把握;负责对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决策;就平台良性运行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平台管理机构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

(二)组织监理和审查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协调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四)监理平台管理机构的主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监理平台管理机构技术研发及成果共享情况;

(六)组织实施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遴选工作。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学术界享有良好声誉的5-10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平台的学术咨询、评价机构,主要对平台共享与发展提供决策建议和论证。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共享服务平台项目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督促检查平台建设计划、中长期规划、执行情况;

(三)对平台工作的运行和标志性成果进行评议和指导;

(四) 指导和组织跨学科学术交流;

(五)指导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山西省财政厅、科技厅对平台建设及运行投入的经费。

(二)平台依托单位山西农业大学对平台依托机构-山西省绿色生物农药工程中心及农业生物工程研究所投入的建设经费。

(三)以平台为名义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所有各项投入平台的经费由平台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的支出

(一)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维护费用;

(二)菌株采集差旅费用;

(三)相关文献出版费用;

(四)研究生劳务费;

(五)专家咨询及劳务费;

(六)学术交流、讲座费用;

(七)日常办公管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台/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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